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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通霄隴西堂秀禮公廳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
刊登日期:2022/11/30
發文日期:2022/10/25
發文文號:府文資字第1110012903B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通霄隴西堂秀禮公廳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、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。
公告事項:一、名稱:「通霄隴西堂秀禮廳」。
二、種類:宅第。
三、位置或地址:苗栗縣通霄鎮南和里南和126、127、128、128-1號。
四、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:
(一)本體及面積:建物本體:一堂三橫屋,附屬設施:內埕及天井,面積約855.2平方公尺。
(二)定著地號及面積:苗栗縣通霄鎮南和段64地號等1筆地號,面積4,023平方公尺。
(三)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1、通霄李家早年為當地拓墾大戶,拓地擴及通霄、銅鑼、三義。秀禮公廳為李家台第三代建於1931(昭和6)年。秀禮公廳屬於典型客家傳統三合院,格局完整,神龕及檐廊木雕精緻典雅。整體環境反映客家傳統民居的風水觀。
2、牆體用泥磚、斗砌及卵石牆基砌成,大量使用低海拔原生闊葉樹材,見證當時民居建築的建材與技術。
3、符合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、2款。
(四)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、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、第58條規定,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(苗栗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)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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